住建局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及报销 
                          管   理   规   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息县财政局、纪检委、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息县支行《关于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息财库[201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严格按照息财库[2014]2号文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执行(附结算目录表)。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是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购买支出。实行公务卡后,预算单位的商品服务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用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别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个人消费部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产生的手续费由个人承担。 
                          2、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均属公务卡支付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3、持卡人从事公务活动中,在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范围和授信额度刷卡消费,局财务股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通过信息系统对刷卡消费凭证和发票进行查验、核对,审核无误后给予受理,局财务股向支付中心结报后还款。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由个人承担。 
                          三、公务卡的支付和报销程序 
                          1、单位财务报销实行会审会签制度,各单位(个人)刷卡消费后,除经办人在票据上签字,注明消费事由外,还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送交局财务股核对、录入、汇总,最后呈局会审会签小组审签,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2、单位财务股集中时间负责办理公务支出报销还款手续。每月用公务卡在4号以前消费的,必须在当月15号以前把正式发票及银联小票交财务股按财务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4号以后公务消费的可以延续至下月15号以前把正式发票和银联小票交到财务股,按审批程序进行办理报销手续,以免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因单位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由单位承担,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由个人承担。 
                          3、报销单据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否则不予报销,若遗失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金额、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凡是在公务招待及购买零星办公杂支中,经办人员都要使用自己的公务卡进行立即结算,然后按审批程序进行核实报销。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3)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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